关于对湘潭产兴私募股权基金办理有限责任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方法的决议

来源:kaiyun.com    发布时间:2026-03-29 08:50:10

  一、公司办理的部分基金在多个项目出资协议中约好固定报答,基金收益不与出资项目的收益危险状况挂钩,不符合《关于加强私募合作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则》(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则》)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则。

  二、未对办理的基金产品做危险评级,不符合《私募合作基金监督办理暂行方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方法》)第十七条的规则。

  三、在中国证券出资基金业协会挂号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与实践履职人员不一致,不符合《私募方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则。

  依据《私募方法》第三十三条和《若干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你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方法,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假如对本监督办理方法不服的,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办理方法不中止履行。